发包人在工程竣工三年后提起工期延误索赔且对工期延误存在过错的,能否支持逾期交工损失?
2011年2月16日,东辰控股公司与中建安装公司签订《20万吨/年芳烃联合装置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中建安装公司于2011年5月27日开始施工。2012年10月至11月,双方就案涉项目中的28项分项工程办理了中间交接,东辰控股公司认可案涉项目于2013年7月进行试车调试,2013年8月份开始生产试运行。2014年8月15日,双方签订《业主对账单》,确定了欠付工程款金额。
中建安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东辰控股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延误付款赔偿金。东辰控股公司提出反诉,要求中建安装公司承担逾期交工违约责任。关于工期迟延的责任问题,中建安装公司提交了215份《工程联络单》以及109份《设计变更通知》,主张案涉工程存在大量设计变更、东辰控股公司未及时采购设备等情形,导致工期延误。东辰控股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是EPC交钥匙工程,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且中建安装公司负责项目设计,相关设计变更与东辰控股公司无关。
第一,虽然总承包合同约定中建安装公司负责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但因东辰控股公司亦负责一部分设备的采购工作,故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要相互协调配合;第二,经审查215份《工程联络单》,案涉工程确实存在大量设计变更,且其中有相当数量的设计变更系由东辰控股公司提出,并要求中建安装公司予以配合执行;第三,关于保温工程的问题,东辰控股公司在2012年9月24日尾号为2404的《工程联络单》中称:“208单元部分设备由于设计没有保温,根据生产实际需要,我公司决定增加下述设备的保温……,东辰控股公司还在2012年12月5日、2013年1月25日、2013年6月8日的《工程联络单》上继续要求增加保温设备,后东辰控股公司、中建安装公司将保温工程分包给多家公司进行施工。同时,2012年2月、4月的多份《工程联络单》显示由东辰控股公司负责采购的三机组相关设备迟延进场,影响了工程进度。由此可见,工期延误不能完全归责于中建安装公司,东辰控股公司亦负有一定责任,故由双方各自承担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较为公平。对东辰控股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竣工迟延的责任问题。首先,根据中建安装公司提交的《工程联络单》《设计变更通知》,可以认定案涉工程存在大量设计变更且其中很多系东辰控股公司提出并要求中建安装公司执行。其次,2012年2月、4月的多份《工程联络单》显示由东辰控股公司负责采购的三机组相关设备迟延进场,影响了工程进度。再次,东辰控股公司在2012年9月24日尾号为2404的《工程联络单》中明确,208单元部分设备设计没有保温,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其决定增加保温工程施工,其并在2012年12月5日、2013年1月25日的《工程联络单》上继续要求中建安装公司增加保温设备。由此可见,作为发包方的东辰控股公司对导致案涉工程竣工迟延确有责任。一审法院综合以上因素,以及东辰控股公司在案涉工程竣工后长达三年多时间内一直未要求中建安装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直到2017年11月本案诉讼发生后才以反诉方式提出该项请求,对东辰控股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东辰控股公司关于案涉工程逾期交工的原因完全在于中建安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关于中建安装公司应依照总承包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工全部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PC合同中,工期延误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合同双方的权益保障与经济损失的合理分配。一般情况下,工期延误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合同约定优先: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期延误的责任分配方式,司法机关会首先依据合同内容进行判决。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司法机关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分配责任。过错程度通常通过考察各方行为与延误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公平原则:在双方均有过错或过错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会根据公平原则来分配责任,确保判决结果既合理又公正。
如果是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如政府环保方面的报建手续未能完成、资金不足、甲供材延迟进场等导致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如果是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如施工进度缓慢、施工质量问题等导致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而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分配责任。例如,在发包人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而承包人也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工期延误的情况下,星空体育注册双方可能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外需要提醒发包人与承包人注意的是,需要注意提起索赔的时间,如果合同中关于工期索赔有明确的约定,则必须遵守相关约定,如果约定不明,则司法机关也会综合考虑双方主张权利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这一因素也会影响相关诉讼请求被支持的可能性。
王春军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
担任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广州、南京、厦门、大连/大连国际等地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调解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专家智库委员与客座教授。常设中国建设工程论坛第十一工作组,第十七工作组召集人。民建北京市委理论委副秘书长,民建朝阳区理论委主任。曾任某建筑施工企业法务部负责人,承办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诉讼和非诉业务、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园区开发建设法律服务、PPP纠纷解决,在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案件辩护和合规也成绩斐然。主要执业领域:一、建工非诉:建工合规、建工专项、建工涉外、建工金融;二、建工争议解决:调解、诉讼、仲裁;三、建工刑案:建工辩护、企业行权,并担任多家大型央企的法律顾问。